軍轉干考試: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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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行政違法及其分類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和為,可分為以下幾類:
(1)根據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行政主體的違法與行政相對方的違法。
(2)根據行為的方式和狀態的不同,可以分為作為行政違法和不作為行政違法。
(3)根據行為的內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22.行政責任的種類與方式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為;履行職務;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行政賠償等。
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通報批評;行政賠償。
行政相對方承擔行責任的具體方式有: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接受行政處罰;履行法定義務;恢復原狀,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
23.行政賠償案件處理程序及特點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受害人的賠償請示書后,應首先對書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和確認,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審請之日計算,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二個月)不予賠償或賠償請示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時,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案件與其他行政案件的區別:
(1)賠償訴訟不能直接單獨向法院提起;
(2)賠償訴訟當事人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擔舉證責任;
(3)賠償訴訟可適用調解;
(4)賠償訴訟中法院的司法權不受特別限制;
(5)在賠償訴訟中,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到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