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證員考試UCP600的學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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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自己寫的一些心得,其實未必準確的,而且有一些規則也是在UCP500中適用的。
一、啟用時間
1、自2007年7月1日開始,啟用UCP600。
2、2007年修訂版UCP600明確指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是一套規則(rule),假如信用證中條款有與UCP600不一致的,則稱為對規則的修改。該規則對信用證所有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一、基本概念的明確
1、advising bank(通知行):引入了第二通知行的概念,即收到經第*通知行通知的信用證。
2、applicant(申請人):提出了party的概念,the party on whose request the credit is issued,要求開立信用證的一方。
3、banking day(銀行工作日):僅指受理單據業務的工作日,并不是按照儲蓄經營時間來計算。
4、honor(承付):這是UCP600引入的新概念,包括: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付款。因此指定銀行有以下付款行為,承付(honor)和議付(negotiation)。
5、issuing bank(開證行):應申請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開出信用證的銀行。
6、negotiation(議付):只要在相符交單下,指定銀行在獲得償付之日或之前購買匯票的行為,都視同議付。
7、presenter(交單人):包括實施交單行為的受益人、銀行、其他人(other party)。
8、UCP600中單數詞包含復數含義,復數詞包含單數含義,不必在單復數上糾纏。
9、信用證一經開出即是不可撤銷的,并不因為其未如此表明而更改。刪除了可撤銷信用證的概念。
10、當有‘first class’、‘well known’、‘qualified’、‘independent’、‘official’、‘competent’、‘local’等字樣時,只要出單人不是受益人即可。
11、‘on or about’只發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個日歷日之間,包括事件發生日、起訖計算
13、計算到期日時,from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14、保兌行在理論上與開證行的權利義務相同(單證相符)。
15、保兌行若不同意加具保兌,必須毫不延遲的通知開證行,并應告知受益人。
三、與UCP500相比,變化較大的條款
1、通知行只需確定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以及條款完整性,無須審核信用證或相關修改的條款。
2、將審單時間從“不超過7個銀行工作日的合理時間”改為“最多不超過5個銀行工作日”。明確了交單期限的適用范圍,將單據與信用證相符的要求細化為“單內相符、單單相符、單證相符”。
3、單據
4、單據中受益人地址與申請人地址可以與信用證中要求不一致,但必須同在一國;聯絡細節作為地址一部份時可以不予理會。
5、任何單據中注明的托運人或發貨人無需為信用證的受益人。
6、運輸單據可以由任何人出具,無須為carrier(承運人)、owner(船東)、master(船長)、charterer(租船人)。
7、指定銀行、保兌行、開證行決定拒絕承付或者議付時,有三種方式選擇:
?。?)refusing to honor or negotiate
?。?)refuse and list discrepancies(拒付時列出不符點)
?。?)holding and pending further instructions from presenter.(持有單據等候交單人指示、申請人接受不符點,或者退回單據)
8、審單內容,除了以前提及的貨物,還包括服務、履約行為的描述。
9、正本單據的確認更加寬松。
10、多式聯運提單條款改為:涵蓋至少兩種不同運輸方式的運輸單據。
11、海運提單,明確若無on board
12、空運單據,若有實際發運日,則以實際發運日為裝船
13、租船提單,卸貨港可以顯示為信用證規定的港口范圍或地理區域。
14、注明“第二聯”的鐵路運輸單據將被作為正本接受。
15、公路、鐵路或內陸水運單據,如運輸單據上未注明出具的正本數量,提交的份數即視為全套正本。
16、當一份運輸單據上載有“shipper’s load and count”,“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是可以接受的。
17、轉讓信用證:規定第二受益人的單據必須提交給轉讓銀行,不能直接寄給開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