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考試經驗:規范合同中的發票條款防范發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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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確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基于此規定,企業向供應商(承包商)采購貨物或提供勞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按規定提供發票的義務。企業選擇供應商(承包商)時應考慮發票因素,選擇供應商(承包商)時,對能提供規定發票的供應商(承包商)優先考慮。
2、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時間
購買、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有不同的結算方式,企業在采購接受時,必須結合自身的情況,在合同中明確結算方式,并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時間。合同當中常見的結算方式有以下幾種:
(1)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必須在×年×月×日支付貨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訖余款。
(2)預收款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簽訂后×日內支付(百分比),剩余貨款于貨物發出時支付。
(3)現款現貨方式:甲方應支付乙方貨款×元整。甲方必須在合同簽訂后×日內支付全部貨款,乙方憑發票發貨。
同時,企業可在合同中明確供應商(承包商)在開具發票時必須通知企業,企業在驗證發票符合規定后付款。
3、明確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發票的類型
不同稅種間存在稅率差,而同一稅種又可能存在多種稅目,各稅目的稅率差別可能更大。供應商(承包商)在開具發票時,為了減輕自己的稅負,可能會開具低稅率的發票,或者提供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具發票要如實開具,不能變更項目與價格等,否則所開具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須明確發票的開具要求,開具發票的類型。例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采購貨物時,在采購合同中必須明確有 “供應商(承包商)必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款,避免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相關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的稅收風險。還比如,房地產企業在發包工程中,必須在建筑合同中明確有“供應商(承包商)提供建筑安裝專用發票的條款”,避免取得服務業發票和貨物銷售發票,導致相關支出不能進入開發成本扣除。
4、明確不符合規定發票所導致的賠償責任
企業采購時不能取得發票,或者取得的發票不符合規定,如發票抬頭與企業名稱不符等,都會導致企業的損失。為防止發票問題所導致的損失,企業在采購合同中應當明確供應商(承包商)對發票問題的賠償責任,明確以下內容:
(1)供應商(承包商)提供的發票出現稅務問題時,供應商(承包商)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不得包括稅款、滯納金、罰款等行政損失。
(2)明確供應商(承包商)與貴公司的業務涉及稅務調查,供應商(承包商)必須履行通知義務;企業與供應商(承包商)的業務涉及稅務調查,供應商(承包商)有義務配合。
(3)雙方財務部門及時溝通,供應商(承包商)有義務提供當地的稅務法規。
(4)明確供應商(承包商)對退貨退款、返利、折讓等事項,應提供證明和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義務。
5、采購合同增值稅發票涉稅風險防范條款
(1)供貨方聲明其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并同意向采購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結算貨款。
(2)供貨方應按規定及時向采購方開具和提交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分次收付款過程中的任何結算時點,供貨方開具并提交采購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價稅合計金額不得低于采購方已經支付的價稅合計款項。
(3)供貨方開具的票據必須是由供貨方從其發票主管稅務機關購領或經其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印或監制的發票;供貨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或采購方實際付款金額)開具票據并提供給采購方;供貨方必須保證提供給采購方的發票的票面數據與供貨方繳銷稅務機關和供貨方所留存的發票存根聯填列數據相符;因供貨方提供的發票不符合稅務部門的要求,導致采購方從供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報驗抵扣進項稅金,或雖可通過報驗但報驗后被稅務機關以“比對不符”或“失控發票”等事由追繳稅款,而給采購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供貨方負責賠償。
(4)商貿企業輔導期間特有條款。在采購方從供貨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廢舊物資普通發票和貨物運輸發票等進項稅抵扣憑證經稅務機關交叉稽核比對無誤獲得抵扣以前,采購方有權暫不支付相當于前述抵扣稅款的那部分款項。
(5)供貨方開具的票據在送達采購方以前如發生丟失、滅失或被盜,供貨方應負責按稅法規定向采購方提供有關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應負責提供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并確保采購方順利獲得抵扣,否則,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供貨方負責。
(6)供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送達采購方后如發生丟失、滅失或被盜,供貨方應按照稅法規定和采購方的要求及時向采購方提供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以及供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已抄報稅證明單”,積極協助采購方在稅法